根据政协龙陵县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的决定,县政协成立了由朱洪刚副主席任组长,政协提案法制委、县法院、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小组,于4月16日至18日深入腊勐、碧寨、勐糯、象达4个乡镇,6个村(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基层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来,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平安法治龙陵的总体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组织机构健全,服务网络全面拓展。全县建立和完善了“县乡村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和信息网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乡村、覆盖全县”的调解格局。县级成立了 “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龙陵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方案》;基层调解委员遵循“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品德好、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公认的人员推荐为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拓展充实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全县设立县乡村和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136个,共有调解员2525名,基层维稳防线得到进一步筑牢,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县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我县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化解调处矛盾纠纷,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2013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971件,调处成功1890件,调解成功率95.89%;排查纠纷234件,预防纠纷16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人民调解成功处理1件,涉及当事人2人。
(三)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调解质量。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一是以勐糯镇和龙山镇为试点,实行了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工作机制,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方案》,对调解成功且案情真实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补助,勐糯镇按简单纠纷每件5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件200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每件500元的标准发放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了人民调解案件质量。二是腊勐乡推行以“查民情、顺民意、暖民心、集民智、听民声、解民困”为主要内容的民情民意访谈制度和坚持三级三次调解制度,做到“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三是严格督办,规范卷宗。结合“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以及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对卷宗进行了规范,2013年,县司法局以腊勐乡松山村、龙山镇白塔社区为试点,打造规范的村级调解室2个。
(四)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县、乡、村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培训,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指导点对点培训、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多层次、立体式、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2013年共组织培训 209 场次,3788 人次。通过学习培训,提升了人民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具体有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效明显。但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少数干部面对矛盾纠纷有畏难情绪,对问题分析判断不准,办法不多,经验不足。部分村组干部认为报酬低,导致责任感、事业心不强,思想认识不高,也有能力不足,威信不高,不会、不敢、不愿化解矛盾纠纷,出现问题就往上交的现象。
(二)社会矛盾和纠纷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管理部门和基层政府;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司法所工作缺位或错位现象突出。人民调解组织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导、村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组织模式,因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编制较少,人员编制仅28人(10个司法所中,龙山、碧寨、平达司法所核定人员编制2人,其余7个所为1所1编1人),不利于调解和记录,而且司法所还要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工作,多数时间忙以服务中心工作,履行本职业务的时间少,缺位或错位现象突出。
(四)人民调解工作联动大调解难以形成。一是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弱化,难以形成合力。二是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司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单位人员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的作用难以发挥。
(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仅靠行政保障经费维持,直接影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村民小组长待遇非常底,每月仅有50元的补助,在调解本组矛盾纠纷时,基本都是贴工贴钱去解决,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六)村规民约执行不到位作用不明显。一是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抵触,亟待修订和完善。二是宣传力度不够,村民知晓率不高。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一是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勇于担当,工作能力强,精干高效的司法行政队伍。二是按照相关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身兼数职的现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三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村、组、社区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
(二)适当增加投入,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一是落实“以奖代补”或“以案代补”工作措施,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切实把学习培训、法律法规宣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经费。三是落实相关硬件配套建设经费。四是适当增加村级维稳员和小组长经费补贴。
(三)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是坚持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坚持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坚持排查制度,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坚持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坚持个案调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坚持民情访谈制度,变有案下访为无案下访。八是加强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力度。
(四)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完善调解工作机制。针对新时期民间纠纷主体发生了变化,多样性、群体性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发生的实际,建立和完善能够推动相关部门协同的“六统一”工作联动机制,即统一排查受理、统一分流调处、统一跟踪检查、统一考核验收、统一补助经费、统一整理归档。各级调解组织根据调处中心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对村、乡镇不能化解的或者重大疑难纠纷由调处中心统一受理。调处中心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序进行分流,将案件统一分流到相关部门或者相应调处组织进行调处。对分流案件,调处中心进行跟踪督查,随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确保调解案件及时高效。对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调处中心根据工作要求进行统一验收,并对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案件“以案定补”机制,规范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统一兑现补助经费。
(五)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建立多层次的培训模式,要有计划、有具体内容、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二是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利用现有资源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发生。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调解作用。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凭借沟通便利,公信力强,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快捷性、灵活性等优势,且调解程序简便,调解成本较低,建立以司法行政调解为主导,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调解交叉存在,形成互补,发挥社会合力的机制。
(七)强化村规民约在人民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一是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用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加强村规民约的宣传力度,用以会代宣、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