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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加强保山中心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 艾怀森

发布日期:2014-12-03 16:10     来源:      点击量: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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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文物基本情况

保山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云南省属于文物大市,全市共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9个,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5个,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37个。全市共有8个博物馆纪念馆。具体为保山市博物馆、腾冲历史博物馆、滇西抗战纪念馆、保山历史名人堂、国殇墓园纪念馆、李根源旧居纪念馆、艾思奇旧居纪念馆、龙陵抗日战争纪念馆。全市共有馆藏文物33645件(套)。有保山、腾冲两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有腾冲和顺、隆阳金鸡、板桥、蒲缥、施甸姚关、龙陵象达等6个历史文化名乡(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94个。

“十二五”以来,全市共多方筹资近5000万元对太保山玉皇阁、汉庄城址、光尊寺、太保山武侯祠、金鸡村古戏台、打渔村玉皇阁、恤忠祠、长官司、国殇墓园、和顺图书馆、绮罗文昌宫、英国领事馆、梁金山故居、得胜碉、药王宫、护珠寺、松山战役遗址、昌宁龙潭寺、鲁道源故居等19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修缮保护,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市旅游经济的重要支撑。

二、存在的问题

(一)重项目建设,轻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由于巨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在项目建设的总体策划中,很少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有的虽有考虑,但保护经费却难于落实,这是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这就是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要“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之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文物保护法》也同时强调:“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就成为建筑单位因投资成本因素而不愿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原因之一,此外也有担心因此而延长工期的顾虑。更有甚者,在工程建设中,发现了古代文物遗存,隐匿不报,甚至肆意破坏,哄抢文物。一旦文物工作者上前劝阻,往往置若罔闻,强行施工,有的甚至对文物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所有这些,都是明显地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比如,我市在城北片区改造建设中,就曾经出现施工中挖出古墓(火葬墓),因没有及时报告和管理,出土器物均被村民哄抢而光。

在“建设性”破坏文物的同时,我们不少地方,存在热衷于大兴土木仿古,“以新换旧”不正确观念,拆毁真文物,仿造假古董的现象。

(二)在城市规划中,一味追求所谓的“现代化”,而忽略了城市原有风貌的适当保持。保持城市一定限度的原有风貌,是一个城市的特点所在,是最能体现城市个性特色的地方。在过去,中国的城市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建筑风格,每个城市都有自身的特点。但这些年来,不少地方大拆大建,好些城市的固有风貌已经荡然无存,面目全非。特别是一些县城,被改造得千城一面,千篇一律的全是雷同、单调和毫无特色;浅陋、直白与缺乏深度。城市的历史记忆消失了,城市的文脉也就断了!保山城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但在一次次的建设改造中,已变得面目全非,再也找不到相对集中的古建筑群和古街道,历史文化的印迹、人文景观基本消失殆尽。

三、保护建议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资本和动力。完善的基础设施, 良好的生态环境, 深厚的文化内涵,独具魅力的地方特色和人文景观, 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进程中, 我们绝不能将“功能城市”与“文化城市”相对立。在城市的规划中, 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文化特点, 将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作为城市形象的基础,看做城市发展无可替代的重要财富, 从而使文化遗产切实成为城市建设的资本和动力。

(二)制定文物保护的专项地方法规。目前我国涉及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但是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还是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城市建设中的许多破坏文物资源的做法从法律规章上找不到依据,这是很尴尬的局面。所以现在最紧迫的任务是探讨、规范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机制,制定文物保护的专项地方法规,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的、科学的、可持续地保护和利用。

(三)加强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监督机制。在加强文物保护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惩处力度和监督机制,对城市建设中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坚决杜绝打击不力,以罚了事,彻底避免屡罚屡犯;另外,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和专门的监督部门,使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暴露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作整体考虑,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必须有文物部门参与,举行有文物专家参加的听证会等。城市建设是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的,如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邀请有关方面参与,充分考虑规划过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那么在建设过程中,必定能大大减少对文物资源的破坏。

(五)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64年6月就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其中就有“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的要求。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培养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但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出发是不够的,还应把保护文化遗产作为普及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教材,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当代人以及后代人接受系统的教育,从而使文物保护深入人心,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另外,也要利用其他方式进行文物保护宣传。例如,4月18日是国际古迹遗迹日,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样的时机,通过散发传单,电视媒体滚动宣传,举办文物保护专项知识竞赛等形式,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保意识,只有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才能走上健康、持久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