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党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具体体现。党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就是要让广大农民翻身得解放,就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地开展起来。
在赣南、闽西根据地,毛泽东提出一系列深入进行土地革命的政策和原则。1929年4月,他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7月,在他的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作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抽多补少”的原则规定,使闽西300多里的地区分了田,60多万贫苦农民得到了土地。1930年2月,在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指导下,兴国等6县全境和永丰等县部分地区全面开展分田运动。1931年2月,毛泽东又修改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与此同时,在赣东北、湘鄂西、鄂豫皖、湘鄂赣、广西右江、广东琼崖等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也轰轰烈烈开展起来。
在三年多土地革命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路线、政策和方法。主要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
政治、经济上的翻身,使广大农民迅速分清了国共两党和两个政权的优劣,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他们拥护土地革命、拥护共产党,纷纷参加红军,投身反“围剿”斗争和支援前线、慰劳红军,形成了鱼水相依、血肉相连的党群关系、军民关系。
在各根据地和红军不断发展的形势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处于被分割状态的各根据地的中枢指挥作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推动了各根据地的政权、经济、文化教育和党的自身建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广泛吸收工农群众代表参加政权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三次民主选举并颁布选举法细则,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其他根据地也相继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苏维埃政府。
苏维埃政府重视廉政建设和司法建设。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严肃查处腐败案件;1934年,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在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查处贪污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时中央政府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
苏维埃政府领导根据地军民积极进行经济建设,开展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斗争,使农业、工业、商业、交通、邮电、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工作都有一定发展。在条件极为艰苦的情况下,还努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根据地普遍建立各种学校,着力培养各方面的干部和专门人才。
党的自身建设也得到加强,党员队伍不断扩大,各级党组织得到健全,培育了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铸就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穿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这首民歌在苏区广为传唱,流传至今,正是苏区精神的真实写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生机勃勃的景象,同国民党统治区民不聊生的悲惨景象形成鲜明对照,使陷于苦难深渊的中国人民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简史》)